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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田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邝某某,男,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女,1979年10月23日,汉族,农民,中专文化,现住(略)。系原告周某甲之女。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系被告田某之妻,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个体户,本科文化,住(略)。

案由: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原告周某甲在给雇主田某建房拉钢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周某甲左手中指被绞断,构成九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费用多次协商未果,故酿成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田某、张某在2010年12月7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甲赔偿款x元。(不含已支付的1000元)

二、原告周某甲自愿放弃其他赔偿款项。

三、本案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8.5元,财产保全费505元,共计1003.5元,全部由原告周某甲自愿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雅克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宋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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