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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苗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于1975年8月1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X区(原湖南大庸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生二子一女,现均已成年。自2000年以来,被告背着原告到外面借了大量的高利贷,用于去找所谓的“宝藏”,且不用于家庭生活开销,近年来又因为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吵,从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另查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亦无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自愿与被告黄某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争议。

四、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承担。

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克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宋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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