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系原告之夫。
被告徐某,女,汉族。
被告朱某,男,汉族,系徐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纠纷已解决,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周虹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