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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5日22时30分,被告人逯某某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沿冰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九九高中门口时,撞住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民权县X路西段居民赵xx,造成赵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逯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逯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到民权县交警大队投案。2009年5月8日,被告人逯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xx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23.05万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逯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5日22时30分,被告人逯某某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沿冰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九九高中门口时,撞住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民权县X路西段居民赵xx,造成赵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逯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经民权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逯某某于2009年7月9日到民权县交警大队投案。2009年5月8日,被告人逯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xx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损失23.05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逯某某的供述,2009年5月5日22时许,其驾驶豫x号小型客车沿冰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九九高中门口时,撞住了同方向行驶的一个骑自行车的女的,其下车一看被撞倒的女的头部流很多血,就上车开车跑了。

2、证人户xx的证言,证明表兄弟逯某某于2009年5月5日借自己的豫x号面包车,晚上在冰熊大道上发生交通事故了。其及时赶到现场将受伤者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009年5月6日其带着肇事车到交警大队报的案。

3、证人张xx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5日晚上,其表弟逯某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沿冰熊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民权九九高中门口时,撞住了一个骑自行车的女的,当时其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其和逯某某下车一看被撞伤的女的流血了,另一个骑自行车的女的叫喊:“撞住人啦”,其和表弟逯某某害怕挨打就上车开车跑了。

4、证人霍xx的证言,证明2009年5月5日晚上,其与同厂职工赵xx下班回家,其骑自行车在前边走,赵xx骑自行车在后边跟着,走到民权九九高中门西边时,其听到后边“砰”的一声响,下车回头一看,发现赵xx被一辆面包车撞倒了,其拦住面包车不让车走,车上下来两个人,看赵xx伤比较严重,就又开车走了。其记住这辆车号是豫x号。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肇事现场情况和被告人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公证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证明被告人逯某某与被害人家庭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进才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佟立民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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