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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郭某、侯保民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200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孟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9年7月5日被假释。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候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1993年8月因犯盗窃、抢劫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宣布逮捕。现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郭某、候某犯盗窃犯罪,于201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郭某、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宜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郭某、候某同徐琨预谋后,从洛阳市驾驶一辆面包车到宜阳县X镇一建筑工地盗走钢筋、钢模版、钢模夹子等建筑材料,在返回洛阳时被高新区巡逻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被盗物品经宜阳县物价评估认证中心评估总价值2640.77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失主领某。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盗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领某、刑事判决书、郭某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郭某、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三被告人均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1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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