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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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滕某乙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以下简称(略)),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夏某平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夏某平的母亲。

委托代理人田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住(略)。系特别授权。

被告人滕某乙(曾用名滕X,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农民,初中文化,(略)(略)X村镇X区C栋X室。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略)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滕某乙,(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指定辩护人冯瑜,(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黄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易国、黄某、代理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某甲,被告人滕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滕某乙、冯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2010年8月9日、2010年10月20日,经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24日,被告人滕某乙因赌博向刘某辛和“黄某”借得现金x元。当日22时许,为索要债务,刘某辛伙同张某戊、陈某丙等人将滕某乙带至(略)邮政宾馆,入住X房间。尔后,刘某辛离开房间,留下张某戊、陈某丙等人看守滕某乙。2009年4月25日1时许,经滕某乙提议,张某戊将卖淫女唐某丁带至X房间,陈某丙、张某戊先后与唐某丁发生了性关系。随后,滕某乙以儿子发烧为由要求回家,被陈某丙阻止,滕某乙抽出随身携带的尖刀朝陈某丙、唐某丁、张某戊等人猛捅,致3人当场死亡。尔后,滕某乙走到宾馆大厅,保安夏某平对其进行询问,滕某乙即持尖刀朝夏某平猛捅数刀,致夏某平当场死亡。滕某乙窜至(略)公安局院内,持刀将民警刘某辛繁砍伤。当日8时40分,滕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尖刀一把。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乙持刀行凶,致4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滕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黄某某诉称,2009年4月25日,滕某乙持刀在(略)邮政宾馆大厅将其子夏某平杀死,请求判令滕某乙赔偿其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20元,共计经济损失x.20元。

被告人滕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冯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指定辩护人滕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唐某丁是张某戊等人带来的,不是滕某乙提议叫来的;尖刀是滕某乙从陈某丙手中抢夺而来;滕某乙系受对方威胁而气愤杀人;被告人精神上存在问题。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滕某乙受他人邀约,来到(略)X镇瓦渣弄一私人住宅内同雷某某等人“翻两片”(一种赌博方式)。滕某乙输掉自带的2000余元现金后,从刘某辛(另案处理)和陈某庚(外号“X”的名义登记入住X房间。尔后,刘某辛离开房间,留下陈某丙、张某戊、张某壬、段某某及谭辉看守滕某乙。2009年4月25日凌晨1时许,经滕某乙提议,张某戊外出将卖淫女唐某丁带至X房间,张某戊、陈某丙将张某壬、段某某、谭辉支走后,先后与唐某丁发生了性关系。当日凌晨2时许,滕某乙以儿子发烧为由,电话联系刘某辛要求回家,遭到刘某辛拒绝。随后,滕某乙欲离开房间,陈某丙持刀阻拦,滕某乙从陈某丙手中抢过尖刀,朝陈某丙颈、胸等部位猛捅数刀,致其倒地后,仍持刀朝其背部捅击,致陈某丙肺某、血气胸,大量失血而死亡。滕某乙随即又持刀朝躺在床上的唐某丁猛捅两刀,唐某丁被捅后逃出X房间。张某戊见状,从床上爬起站在床边,滕某乙又持刀朝张某戊肩、腹、背等部位猛捅数刀,致其肺某、急性大量失血而当场死亡。尔后,滕某乙离开X房间往楼下走,当行至二楼与一楼的旋转楼梯处,发现唐某丁趴倒在楼梯上,后经法医鉴定,唐某丁因被刺破胸、肺,导致血气胸,急性大量失血而死亡。滕某乙走到邮政宾馆大厅,值班员工夏某平询问其去向,滕某乙误认为夏某平系刘某己同伙,即持尖刀朝躺在沙发上的夏某平嘴、颈、胸等部位猛捅数刀,致其右颈某动、静脉断裂,急性大量失血而当场死亡。滕某乙逃离邮政宾馆后,认为其被骆长松抢劫一案公安机关没有公正处理,遂产生报复民警的恶念,于当日凌晨3时许窜至(略)公安局院内,持刀朝准备出警的法医刘某辛繁左臂猛刺一刀,刘某辛繁被刺伤后跑入刑侦大队,随即被送往(略)人民医院治疗,其损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滕某乙逃至(略)X镇大弄口河边准备自杀,在进入水中后,因挂念子女,遂转身上岸回家。滕某乙在家中更换了所穿的短袖T恤及休闲裤后,即搭乘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湘x出租车至(略)X村X路口,尔后步行至岩门镇X组其父亲滕某乙昌家对面的山坡上躲藏。当日早上8时40分,滕某乙潜回滕某乙昌家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尖刀一把。

另查明,被害人夏某平出生于X年X月X日,城镇居民户口,其父亲夏某出生于X年X月X日,母亲黄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均未丧失劳动能力。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公布,2009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2009年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09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31元。根某《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夏某、黄某某的经济损失有丧葬费x÷12×6=x元、死亡赔偿金x.31×20=x.20元,共计x.2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

1、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尸)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陈某某尸体右侧卧于(略)邮政宾馆X房间卫生间地面上,尸长x,上胸部有一龙形动物图案彩色纹身。右侧颈某检见一长3cm梭状创口。右胸壁腋下见一3.5cm创口。右上臂背侧由上至下检见3处创口,大小分别为4×1cm2、1×1cm2、5×2cm2。右前臂背侧检见两处创口,大小分别为4.5×2cm2、4×1cm2。右手拇指指掌关节处有一2cm长裂创口,深达骨质。右背部平对第7后肋见一3.5cm长裂创口。右背部检见一大小为6×2.5cm2斜形裂创口,此创深至胸壁。右背部平对第12后肋骨检见一大小4×1cm2裂创口,贯穿腹某。背部中段某对第9胸椎检见一3×1cm2裂创口。左前臂背侧检见一大小为5×2cm2裂创口,深达前臂骨质,创口下尺骨骨折。左手食指指掌关节检见一大小为4×1cm2裂创口。左手中指背侧沿中轴方向检见一大小为4×0.5cm2裂创口。右胸部检见一2.5cm创口,深达胸腔内。右肺某缩,呈苍白色。左肺某面肋骨压痕明显,颜色苍白。右侧中、下肺某检见3cm裂创口,系贯通创。右侧胸腔积血约x。腹某积血,有血凝块。死亡原因,被鉴定人系胸腹某通创致血气胸、大量失血死亡。体表伤痕分析,尸表总共见17处创口,创口特征一致,创缘整齐,创角一端钝一端锐。其中两处裂创深达胸腹某,致肺某破裂,为致命伤。前臂及双手的裂创口,应系搏斗抵抗形成,为抵抗伤。致伤工具推断,应系单刃刀类锐器所致。死亡时间推断,为2009年4月25日凌晨2点左右。死亡性质,本人无法形成,应系他杀。检验意见,被鉴定人陈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刀类工具伤及胸肺,导致肺某、血气胸,终因大量失血死亡。

2、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尸)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唐某丁的尸体俯卧于(略)邮政宾馆楼梯上,尸长x。右上臂外侧见一长约5.5cm的棱状裂创口,创缘整齐,创角两端呈一钝一锐,创腔深5cm,达肌肉。右胸部腋后线检见一长约5cm棱状贯穿创,深入胸腔和肺某。打开胸腔,检见右腋后线背侧第1、2、3肋骨骨折,右肺某叶检见一3cm长裂创口,肺某缩,色苍白。胸腔积血约x。死亡原因,符合胸部开放性损伤致血气胸、肺某、大量失血死亡。体表伤痕分析,见右上臂背侧及右腋后线胸部两处创口,特征一致,均表现为创缘整齐,创角两端一钝一锐。其中一处创口为贯通创,深入右胸腔致右上肺某,为致命伤。致伤工具推断,应系单刃刀类锐器所致。死亡时间推断,为2009年4月25日凌晨2点左右。死亡性质,自己无法形成,系他杀死亡。检验意见,被鉴定人唐某丁系被他人用单刃刀类工具刺破胸肺,导致血气胸、急性大量出血死亡。

3、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尸)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张某戊的尸体仰卧于(略)邮政宾馆X房间床前,尸长x。右上臂检见一长8cm的裂创口。右侧胸壁,眉弓处,上臂有血流出。左上臂三角肌处皮肤有一蝎子形蓝色纹身,左肩部检见3处横形梭状裂创口,由前至后长度分别为6cm、6.5cm、5cm。左肩胛冈处见一长7cm的横形裂创口。右背肩胛处有一长2.5cm创口,右背部第8、9后肋间检见一长3cm的矢状裂创口,深入胸腔。右背第9、10肋间腋后线检见一长3.5cm创口,右前臂桡侧见一3.4cm长裂创口。上腹某偏左侧有一横行巨大裂创口,长15cm,创缘整齐,创底与腹某相通,可见肠管、腹某、肠系膜膨出。打开胸腔,左下肺某一长4.5cm的裂创口,双侧胸腔大量积血,量约x,双肺某白色。左侧背部第10肋软骨骨折。死亡原因,符合肺某致急性大量失血死亡征象。体表伤痕分析,检见肩部、腹某、背部多处创口,创口特征一致,均表现为创缘整齐,创角呈一钝一锐。其中左背部创口深达胸腔致伤左下肺,为致命伤。右前臂桡侧裂创口为搏斗抵抗形成,系抵抗伤。致伤工具推断,应系单刃刀类锐器。死亡时间推断,为2009年4月25日凌晨2时左右。死亡性质,自己无法形成,系他杀。检验意见,被鉴定人张某戊系被他人用单刃刀砍或刺胸腹某致肺某、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4、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尸)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及尸检照片证明,夏某平的尸体侧卧于(略)邮政宾馆沙发上,尸长x。颈某有裂创口4处,面部有裂创口3处。右脸鼻唇沟见一3cm长的裂创口,右侧嘴角检见一2cm长裂创口,左侧嘴角检见一0.5cm长的裂创口。右侧颈某喉结旁见一长3.5cm的纵形裂创口,局部解剖该处裂创,创口深达颈某肌群,见颈某动脉、静脉断裂。喉结上方有一2.5cm长裂创口,左侧颈某检见一长2.5cm的横行创口。左侧上胸部的锁骨下窝检见一长4cm横行梭状创口,胸骨上窝处见一2cm长裂创口,右手腕远端尺侧见一长10cm的弧形裂创口,肌腱、骨质破坏。死亡原因,符合颈某动脉、静脉断裂导致急性大量失血死亡征象。体表伤痕分析,检见嘴角、颈某、胸部多处创口,裂创特征一致,均表现为创缘整齐、创角两端呈一钝一锐特征。右手腕处裂创口系搏斗时抵抗形成,系抵抗伤。致伤工具推断,具有能砍能刺性能,符合单刃刀、杀猪刀类锐器。死亡时间推断,为2009年4月25日凌晨2点左右。死亡性质,自己无法形成,应系他杀。检验意见,被鉴定人夏某平系被他人用单刃刀类工具刺断右颈某动、静脉导致急性大量失血死亡。

5、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怀)伤鉴(法)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被鉴定人刘某辛繁左上肢的损伤系被他人用刀类工具砍击致伤,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6、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湘怀检技审(2009)21、22、23、X号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结论证明,经审查送审的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尸)鉴(法)字(2009)22、23、24、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及尸检照片,认为对死者夏某平、唐某丁、张某戊、陈某丙的尸体检验情况客观存在,分析具有科学性,检验意见准确。

7、湖南省公安厅公(湘)鉴(法物)字(2009)X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结论证明,经DNA鉴定,送检的滕某乙所穿上衣上血迹、邮政宾馆X房间床单上血迹、滕某乙家中客厅地面血迹、滕某乙搭乘的士上的血迹、滕某乙所持杀猪刀上的血迹、滕某乙所持杀猪刀有字面血迹A、B、C及无字面血迹、现场白色床单上滴状血迹1、2系滕某乙所留的似然比率为3.45×1019以上,送检的现场白色床单上大片状血迹1、2系张某戊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36×1021以上。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明,经比对,滕某乙红色T恤衫衣领处血迹与滕某乙尖刀上刀体中部、根某、刀把处血迹、县锦江河边提取的“红豆牌”黑色夹克左、右袖口处血迹来源于同一男性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x%。

9、(略)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滕某乙尖刀上不同部位的3处血迹与其红色T恤衫前下处的血迹和该县锦江河边提取的“红豆牌”黑色夹克左、右袖口处的血迹的STR分型结果与滕某乙DNA的15个STR分型结果相同。

10、怀化市公安局公(怀)鉴(法物)字(2010)X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证明,将刘某辛繁血样的STR基因分型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未发现比中信息。

1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在(略)邮政宾馆X房间提取了手机4台、门锁及手把1个、衣裤11件、乳罩1件、鞋3双、浴巾1条、床单2床、女式手提包1个、白雪公主牌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纸盒1个、白雪公主牌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包装塑料壳3个。

12、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0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湘x号出租车进行检查,在出租车的右后备厢板、右后门拉手、右后门拉板、后座中间发现大量血迹擦痕。

13、检查说明证明,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滕某乙穿的外衣是黑色夹克,该夹克腹某右侧有一长4.5厘米的锐器刺穿痕迹,滕某乙穿的内衣是红色短袖T恤,在该T恤腹某右侧有一长2厘米的锐器刺穿痕迹。

14、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2009年4月25日(略)看守所收押滕某乙时,发现滕某乙左手虎口处有2×1cm的创伤,深达肌层,右手虎口处有3×1cm、2×2cm创伤。办案民警滕某乙、郎某、向福军、郑某癸斌证明,2009年4月25日8时40分公安机关抓获滕某乙时,发现滕某乙右手手掌被刀划伤,正在流血,腹某有一处刀伤,也在流血。

15、证人雷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雷某某和滕某乙等人在瓦渣弄一居民楼上“翻两片”。当日晚上8时许,滕某乙身上带的2000元钱输得差不多了,就向“黄某”借了4000至5000元钱。过了一会儿,滕某乙又将钱输了,又问“黄某”借了几千元钱。过了一段某间,滕某乙输完了,又向旁边一个叫刘某己借钱,刘某辛从身上抽出一叠钱递给滕某乙。打到晚上9点多,滕某乙输得只有1000至2000元钱时,就说不打了。尔后,大家就散场了。

16、证人刘某己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滕某乙在瓦渣弄一个赌场赌博时向刘某辛借了5000元,向“黄某”借了x元。陈某好像是“黄某”的亲人,也是给“黄某”收帐的。滕某乙输完后回家去拿钱时,是“告告”跟着滕某乙一起去的。过了十几分钟,“告告”回来给了“黄某”一个滕某乙的电话号码,讲滕某乙夫妻在金坪市场里吵架。刘某辛、陈某、张某戊还有另外两个小伙子一起来到金坪市场,找滕某乙还钱。5人将滕某乙带至邮政宾馆,刘某辛以“高欣”的名字开了X房间,开房的时间大约是22时44分。在房内,5人逼滕某乙还钱,滕某乙就一直在打电话。刘某辛给“黄某”打电话要开房钱,过了一会,“黄某”开车来到邮政宾馆门口,将房钱给了刘某辛,同时借给刘某辛5000元现金,尔后就走了。刘某辛在房内坐了一会儿,就先离开邮政宾馆,同朋友黄某等人到富州宾馆开房睡觉去了。2009年4月25日凌晨2时47分,刘某辛接到“黄某”的电话,讲邮政宾馆杀死人了。“黄某”的真名好像叫陈某庚。

17、证人陈某庚的证言证明,陈某丙外号“X”,是陈某庚的堂弟。2009年4月24日下午6时许,陈某丙给陈某庚打电话,陈某庚讲在高村镇瓦渣弄一民房内打牌,并要陈某丙过来玩。当日晚上7时许,陈某庚、刘某辛、张某戊等人一起从赌场出来,在新华书店门口找滕某乙还钱。滕某乙后来被刘某辛等人带到邮政宾馆,怎么去的陈某庚不清楚。当日晚上10时许,刘某辛打陈某庚的电话,问陈某庚借5000元钱,陈某庚就到邮政宾馆把钱送给刘某辛,尔后离开。

18、证人薛早英(系滕某乙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9点多钟,薛早英回到家里,发现滕某乙正准备出门,即跟着滕某乙来到小区的大门口,有一个20多岁的男青年拦住滕某乙,滕某乙喊那人叫“大脑壳”,讲两口子正在吵架,明天再还钱,要“大脑壳”不要跟着。薛早英和滕某乙走到金坪市场时,滕某乙接到债主的电话。尔后,“涛涛”及4、5个年轻人来到金坪市场,将滕某乙带走。“涛涛”对薛早英讲,滕某乙一共欠x元钱。当日晚上,薛早英多次打电话同对方协商,对方不同意放人,之后薛早英就在家中沙发上睡着了。不知睡了多长时间,发现滕某乙返回家中,边换衣服边讲杀人了,薛早英发现滕某乙的衣服上全部是血,客厅的地面上滴有许多血,就劝滕某乙投案自首,滕某乙看了一下儿女,就离开了家。滕某乙出门时拿什么东西包着一把刀,露出来的部分是尖的。随后,薛早英就打“110”报警。案发当天,滕某乙穿红色短袖T恤、黄某灯芯绒长裤、黄某皮鞋。出事后,公安机关将滕某乙换下来的衣、裤、鞋全部拿走了。回家时薛早英发现滕某乙手上有伤,滕某乙讲是抢刀时划伤的。薛早英当时有两个手机号码,分别是(略)、(略)。

19、证人薛元英(系滕某乙的姨妹)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薛元英在滕某乙家做客。当日晚上9时许,滕某乙回到家中,尔后又欲离开,薛早英陪同滕某乙一起出去。过了一会儿,薛早英一个人回到家里,不停的打电话要滕某乙回家,讲儿子病了要送医院。25日凌晨2点多钟,滕某乙回到家中,讲杀人了,薛元英发现滕某乙全身衣服都是湿的,其中一只手还在滴血。滕某乙在家换了衣服和鞋,又看了一下子女,便离开家中。

20、证人张某壬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10点多,张某壬在原天骄超市旁的夜宵摊上碰到张某戊,即跟张某戊来到邮政宾馆X房间,看见陈某、“老三”两个人在房里。过了一会,谭辉和谭辉的一个朋友进了X房间。“老三”要张某戊给他包一个女的,张某戊打电话叫来一个女的,“老三”讲不行,这个女的就离开了。“老三”要张某戊给他选一个,张某戊出去半个小时后,带回一个20岁左右的女子,“老三”还是陈某问了句多少钱,张某戊回答260元。那个女的刚进房,张某戊就让张某壬、谭辉及谭辉的朋友出去等一会儿。3人在走廊上大约等了10分钟,陈某出来要张某壬等人到紫鑫宾馆去睡觉,张某壬、谭辉及谭辉的朋友就去了紫鑫宾馆,当时大约是2009年4月25日凌晨1时多。张某壬离开313房时,还有陈某、张某戊、“老三”和那个女的在房间里。当日凌晨3点多,张某壬得知陈某、张某戊、那个女的及邮政宾馆的一个保安被人杀死了。

21、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陈某打段某某的电话,要段某某到金坪市场去玩。在金坪市场,段某某看见陈某、张某戊、刘某辛和滕某乙夫妇在场,滕某乙对刘某辛说明天还钱,刘某辛不同意,硬要将滕某乙带上的士。过后,段某某打陈某电话,陈某讲在邮政宾馆X房间,段某某来到邮政宾馆,看见刘某辛、滕某乙、陈某、张某戊、张某壬在房内。过了一会,刘某辛离开房间。尔后,谭辉来到房间。滕某乙要张某戊去喊个女的来,张某戊就叫来一个小姐,但滕某乙看不上,张某戊又出去叫了一个小姐。随后,段某某、谭辉、张某壬就离开房间各自回家,当时大约是25日凌晨1点多快两点钟。离开宾馆半小时左右,段某某就听说邮政宾馆杀人了。

22、证人郑某癸、王某、伍某、杨某、李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王某、伍某、杨某、李某在郑某癸所开的“莉君休闲城”打麻将。25日凌晨1时许,一个20岁左右的男人来喊唐某丁去吃夜宵,唐某丁起身走到门口,然后又返回店内看别人打牌。过了一会儿,那个男青年在外面喊了一声,唐某丁就与那个男青年一同离开。经郑某癸、王某、伍某、罗娟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俯卧于(略)邮政宾馆楼梯上的死者系唐某丁。

23、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25日凌晨2时许,张某准备到邮政宾馆X房间找舒孝明搭睡。经过一、二楼楼梯口处时,发现一名赤身裸体的女子趴在楼梯上,身边流有许多血,张某即转身往回走,到大厅时发现沙发旁流有一淌血,张某担心是喝酒多了看花了眼,就走到总台告诉女服务员。两人确认有人被杀后,服务员即打“110”报警。

2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22时44分,一个叫“涛涛”的人和一个青年男子到陈某手里开了8313房,青年男子在邮政宾馆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上签名高欣,并给了钱。25日凌晨2时过几分,一青年男子发现宾馆大厅和楼梯上死了两个人,就联系陈某,两人查看现场后,陈某即拨打“110”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后,讲X房间也死了两个人。陈某认识死在沙发上的保安夏某平和死在X房间的“涛涛”。

25、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5日凌晨2点多钟,值班护士来找田某某,讲邮政宾馆杀人了,田某某叫上护士和司机开车赶往邮政宾馆,赶到宾馆的时间是2点25分。经检查,发现宾馆大厅的沙发旁有一个年轻人满身是血仰躺在那儿,人已经死亡。在楼梯间发现一个女子,经检查已经死亡。

2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5日凌晨,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的出租车在街上拉客,知道邮政宾馆发生了杀人案。当日凌晨3时53分,一身高约1.65米的年轻人在老十字街处搭张某某的出租车去谭家寨。行至满家桥那边十字路口处时,年轻人下车,并付了张某某30元车费,随后往团山方向走了。张某某怀疑那人是凶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年轻人坐的后座上有血迹,右后门上也有血迹。

27、证人杨某花(系滕某乙的嫂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9时许,滕某乙打电话给杨某花,讲“打牌输钱了,问别人借了钱,现在别人将他关在宾馆里”,杨某花用号码为(略)的手机给滕某乙打了几个电话,答应第二天借钱给滕某乙。过后,滕某乙打电话给杨某花,讲刚才到杀人了。

28、证人滕某乙昌(系滕某乙的父亲)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5日早上8时许,滕某乙昌在村里玩,二子滕某乙奎来找滕某乙昌,要滕某乙昌回去。进屋后,滕某乙昌看到滕某乙站到堂屋中间,双手都在流血,滕某乙讲在高村被几个人欺负,杀了4个人。滕某乙昌没来得及问清楚,民警就进到屋内将滕某乙抓走。滕某乙昌看到家门口的地上掉了一把水果刀,上面有很多血,知道是滕某乙杀人用的刀,随后民警将刀提取。滕某乙讲是用被害人的刀杀人的。

29、证人滕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5日早上9时许,滕某某带领民警前往滕某乙家,看到滕某乙坐在堂屋里,手里还拿着一把水果刀,经民警警告,滕某乙将刀丢到家门口,随后被民警抓获。刀是一把银白色不锈钢水果刀,约20厘米长,刀上面有很多血。

30、证人兰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凌晨5、6时许,滕某乙的妻子打电话给兰某某,讲滕某乙杀人了,兰某某就用号码为(略)的手机给滕某乙发了3个信息,具体内容忘记了,大概是不要滕某乙去做傻事。

3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25日凌晨,值班保安夏某平被杀死在邮政宾馆大厅的沙发上。夏某平是去年年底通过雇请到宾馆当保安的,宾馆没有保安室,一般值班的保安都睡在大厅沙发上。

3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陈某又叫陈某丙,系陈某某的长子。经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右侧卧于(略)邮政宾馆X房间卫生间的死者系陈某丙。

33、证人唐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证明,唐某丁系唐某某、田某某的女儿。经对尸体照片进行辩认,确认俯卧于(略)邮政宾馆楼梯上的死者系唐某丁。

3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张某戊外号“X”,系张某某的二子。经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仰卧于(略)邮政宾馆X房间床前的死者系张某戊。

35、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夏某平系其儿子,在(略)邮政宾馆当保安。经对尸体照片进行辨认,确认侧卧于(略)邮政宾馆大厅沙发上的死者系夏某平。

36、被害人刘某辛繁的陈某证明,2009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刘某辛繁接到法医郑某癸斌的电话,讲邮政宾馆发生一起杀人案,要马上出警,刘某辛繁立即从家中赶往公安局准备勘查工具。当走进公安局大门左侧后方时,一人迎面向刘某辛繁走来,相距大约半米远时,问刘某辛繁一声“警官”,刘某辛繁刚应了一声,那人就向刘某辛繁扑来,刘某辛繁一侧身,发觉左上肢受伤疼痛、出血,活动不能。在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刘某辛繁就赶往刑侦大队办公室,告知同事郑某癸斌和滕某乙沅,两人将刘某辛繁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

37、(略)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湘公刑立字(2008)X号立案决定书、麻公提捕字(2008)X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略)人民检察院麻检侦监不予批捕(2008)X号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及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怀)伤鉴(法)字(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2008年6月19日,滕某乙向(略)公安局报案,称被骆长松(曾用名骆X)抢走现金x余元。2008年6月24日,(略)公安局决定对骆长松等人抢劫一案立案侦查。2008年10月10日,(略)公安局以涉嫌抢劫罪为由提请逮捕骆长松。2008年10月17日,(略)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准逮捕骆长松。

38、怀化移动通信分公司麻阳营业处出具的移动客户资料及通话详单证明案发当日滕某乙、刘某己通话情况。

39、辨认笔录及物证照片证明,案发后,滕某乙对遗留在邮政宾馆X房间内的手机进行了辨认。经过雷某某辨认,确认滕某乙是2009年4月24日同雷某某在县城瓦渣弄一起赌博的人。经过刘某辛辨认,确认滕某乙是2009年4月24日晚在(略)瓦渣弄赌场向刘某辛借钱,后被刘某辛拘禁在邮政宾馆X房间的人。经过张某壬辨认,确认滕某乙外号“X”,2009年4月24日晚上11时至4月25日凌晨1时,滕某乙与张某壬均到邮政宾馆X房间。经过张某某辨认,确认滕某乙是2009年4月25日凌晨搭张某某的出租车前往岩门的青年男子。

40、提取笔录、邮政宾馆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及物证照片证明,2009年4月25日凌晨6时9分,公安机关在(略)邮政宾馆总台陈某处提取邮政宾馆国内旅客住宿登记表一张,房号为313,来宿时间为2009年4月24日22时44分,客人签名为高欣。当日早上8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略)X村滕某乙的父母家将滕某乙抓获,从滕某乙身上扣押有血迹的杀刀一把。当日中午3时30分,公安机关根某滕某乙的交待,在(略)X镇大弄口河边提取了滕某乙作案后遗弃在河边的上衣一件。

4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证明,2009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对(略)X区C栋X室滕某乙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在搜查过程中扣押了一条梦特娇牌休闲裤、一件x牌短袖T恤、一双特步牌袜子、一双步闲牌皮鞋和一本写有遗书的无封面笔记本,休闲裤、T恤、皮鞋上有大量血迹。

42、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09年4月25日早上8时40分,公安机关在(略)X组滕某乙的父母家中将滕某乙抓获,当场从滕某乙手中缴获尖刀一把,刀上有大量血迹。

43、作案工具尖刀一把,经滕某乙当庭辨认属实。

44、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证证实各当事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45、被告人滕某乙的供述证明,2009年4月24日晚上8点左右,滕某乙在县城瓦渣弄里面的一栋木房里“翻两片”,向刘某辛借了x元现金,讲出门时就还给刘某辛。因滕某乙将钱全部输光,刘某辛就叫了一个小伙子跟着滕某乙回家要钱还债。在文苑小区家里,滕某乙问妻子薛早英要钱,薛早英讲没有钱,并同滕某乙吵闹,滕某乙尔后同小伙子离开家中。当晚,刘某辛同3、4个年轻人将滕某乙带到邮政宾馆,由刘某辛开了X房间,开房的时候是晚上10点多快要11点。滕某乙同刘某辛协商明天还钱,薛早英也打电话给刘某辛答应明天还钱,但刘某辛不同意,硬要拿钱才放人。大约晚上12点左右,刘某辛就走了,留下5、6个小伙子看守滕某乙。过后,有两个年轻人叫了个坐台小姐来,其余的人就离开了房间。薛早英给滕某乙发信息说儿子感冒发烧,要滕某乙回去一趟,滕某乙即给刘某辛打电话讲回去一趟,刘某辛不同意,并给守滕某乙的高个子打电话,要其不让滕某乙离开。因高个子堵住房门不让滕某乙离开,滕某乙从高个子手中抢过尖刀对着高个子一阵乱捅,高个子中刀后就趴倒在门口地上,滕某乙还对高个子背上捅了两刀。矮个子站在电视机边讲不关他的事,滕某乙对着睡在床上的坐台小姐身上捅了两刀,坐台小姐中刀后就赤身裸体向门口跑。滕某乙又对着矮个子捅了几刀,直到矮个子倒在地上才住手。过后,滕某乙发现高个子挣扎倒在厕所里。在离开X房间的途中,滕某乙发现坐台小姐倒在一楼和二楼的旋转楼梯上,就下到宾馆大厅。在大厅沙发上的一个年轻人问滕某乙去哪里,滕某乙以为是一伙的,就冲过去对着年轻人脖子和脸上捅了几刀,年轻人用手挡了两下就不动了,当时大约是2009年4月25日凌晨2点左右。滕某乙从邮政宾馆出门后直接到公安局,因为原来仇恨公安局的人,想杀死几个警察然后死在公安局。滕某乙在刑侦大队门口看见一名戴眼镜的警察,认得是刑侦大队的,即迎面喊了声“警官”,同时拿起刀朝警察身上捅了一刀,警察被捅后就向刑侦大队跑,滕某乙怕有人帮忙,就躲了起来。离开公安局后,滕某乙就往河边走,准备跳河自杀,并将所穿的一件黑色夹克放在河边的岩石上,因想起儿子正在发烧,打算回去看一下儿子,即回到文苑小区家里。滕某乙告诉薛早英在外面打架出大事了,要回家看下父母,并将T恤、裤子和鞋子都换了,随后离开家中。滕某乙在街上拦了辆的士,在平原村满家下车,付了30元车费。下车后,滕某乙往团山村X组官坡走,在父母老家对面的坡上睡了两个小时。大约8点钟左右,滕某乙就回到父母家中,对其二哥、二嫂和父母讲自己打架杀人了,随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杀人用的尖刀被当场缴获,刀上还有血。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乙故意杀人,致4人死亡、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滕某乙的罪名成立。在对刘某辛繁持刀行凶的过程中,被告人滕某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由于被告人滕某乙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黄某某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赔偿。指定辩护人滕某乙辩护提出“尖刀是滕某乙从陈某丙手中抢夺而来”和“滕某乙系受对方威胁而气愤杀人”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提出“唐某丁是张某戊等人带来的,不是滕某乙提议叫来的”的意见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提出“被告人精神上存在问题”的意见,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滕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黄某某经济损失x.2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某癸鸿

审判员姚健

代理审判员田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禹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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