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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

委托代理人齐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诉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徐XX的申请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尹XX的银行存款x元予以冻结。原告徐XX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尹XX的银行存款x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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