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原告陈某就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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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杨建民
审判员肖尊启
审判员熊一超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杨世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