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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某。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黎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蒋某诉称,2010年6月27日,被告杨某以挖金子入股为由找原告蒋某借款4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45,000元的借据,2010年11月30日被告还了20,000元,并重新出具了一张25,000元的借据,约定被告在15日内还款。2011年3月被告又还了10,000元,至今还欠15,000元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5,000元。被告杨某辩称,按自己的能力逐步还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所欠原告蒋某的借款15,000元,由被告杨某按1000元/月进行偿还(还款日期为每月X号之前)。

本案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50元,由原告蒋某全部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黎建华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杨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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