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段xx贩某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麻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某毒品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某,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麻阳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略)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某毒品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树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段某3次从一个绰号叫“老鼠”的人手上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和贩某牟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9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在麻阳县X路红磨坊KTV门口处,以20元人民币外加一部手机(折抵30元)的价格,贩某给吸某某员杨某某1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

2、2010年9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段某在麻阳县X路红磨坊KTV门口附近,以85元人民币及一包精品白沙香烟的价格,贩某给吸某某员杨某某1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

3、2010年9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段某在麻阳县X路紫园宾馆门口处,以95元的价格,贩某给吸某某员杨某某2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正当完成交易时,被麻阳公安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书证被告人段某的户籍证明资料、本案线索来源和抓获经过、被告人段某的供述、吸某某员杨某某的证言、小包子毒品可疑物提取笔录、怀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怀)公(刑)鉴(理化)字[2010]X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段某的指认、辨认笔录以及照片、本案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3次共贩某4个小包子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贩某毒品罪。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贩某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段某系在本人吸食毒品的同时给他人贩某少量毒品,且能当庭认罪、悔罪,科刑时予以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犯贩某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舒伟

审判员滕建学

人民陪审员张绍勇

二0一一年三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张渝英

(相关法条附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某百四十七条走私、贩某、运输、制某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某、运输、制某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某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某、运输、制某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某、运输、制某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某、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某活动的。

走私、贩某、运输、制某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某、运输、制某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某款、第某款、第某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某、运输、制某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某、运输、制某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某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某十三条拘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某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某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某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某百四十七条第某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贩某、运输、制某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某、运输、贩某毒品;

(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某毒品的;

(四)向多人贩某或者多次贩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