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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处置查封、扣某的财产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0年12月29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29日被逮捕,2011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某的财产犯罪于2011年6月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某的财产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元月份至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尹某在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开办的漯河市X区华夏葡萄酒厂生产的多种葡萄酒产品上使用与“吉林市瑞池实业有限公司九月红葡萄酒厂”相同的商标,累计生产总价值为x元的各类葡萄酒9413箱。

(二)2011年3月份,被告人尹某未经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的同意,私自组织人员将被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依法扣某、查封的9274箱假冒吉林市瑞池实业有限公司九月红葡萄酒厂的葡萄酒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尹某供述、证人魏XX、尹XX、韩X、张X、张XX、卢XX、陈XX、陈X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扣某、查封物品清单、(漯)公(刑)鉴(文)字【2011】X号印章检验鉴定书、漯召价证鉴字(2011)第X号、漯价重鉴【2011】X号鉴定结论、抓捕经过、年龄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尹某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某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某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尹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某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王海华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二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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