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
经营者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阴价调决(2010)第x号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未按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某某局发出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通知书》办理价格调节基金缴纳手续,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某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作出的湘阴价调决(2010)第x号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价调决(2010)第x号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将价格调节基金7200元送至本院。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案件执行费100元,执行费用300元,共计人民币400元,由被执行人湘阴县某某雅韵茶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陆梦蛟
审判员汤林
审判员徐跃进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陈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