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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天健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负责人戎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毅,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均虎,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天健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子侃,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天健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000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某民币1,230.3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15.17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07.58元,被告负担人民币307.59元;被告应将其所负担的部分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

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24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汪洋

书记员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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