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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4日15时55分,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沿陈黄某由南向北行驶至临颍县X乡石佛陈薛庄村时,与骑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万某某相撞,造成万某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贾某某供述;被害人万某某之女蔡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贾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无证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但没有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得不到被害人的谅解,应予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行政拘留十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09年8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员杨优才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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