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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法律主管,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株洲南车时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法律专员,住(略)。身份证号(略)。

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本院于201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拖欠原告货款x.92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92元及利息x元。

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辩称:欠货款x.92元属实,可协商解决付款问题。

查明: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货款x.92元未付,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货款x.92元、利息x元全部付清给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则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须再向原告株洲时代装备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

本案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3477元,由被告株洲市X路机电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原告同意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前随标的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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