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曹某与被告彭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01-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彭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彭某价值x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彭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曹某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