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201-X号
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彭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彭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彭某价值x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彭某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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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曹某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