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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乡四方地。

法定代表人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立东,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郡,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2元,减半收取1926元,由原告昆明红川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喻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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