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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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帅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帅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厨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帅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不愿和好,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儿子帅某星由原告帅某抚养,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以后的抚养权视原、被告经济状况的变化可以变更。)

三、原告帅某自愿于2011年5月19日一次性补偿给被告刘某x元。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帅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助理审判员罗琛

人民陪审员何朋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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