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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邹亚洲,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某明,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湖南东钲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王超峰

人民陪审员何志锋

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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