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丰贵,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高XX、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曹承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