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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高XX、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高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刘丰贵,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高XX、彭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长曹承国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人民陪审员郭朝霞

二O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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