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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杜某甲、田某、韩某、沈某、龚某、郑某、杜某乙、张某九原告与被告张某界楚霸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男,45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杜某甲,男,45岁,汉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田某,男,45岁,汉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韩某,男,45岁,汉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沈某,男,35岁,汉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龚某,男,45岁,汉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郑某,男,47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杜某乙,男,42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张某,男,37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原告诉讼代表人向某,男,45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略)。

九原告诉讼代表人韩某,男,45岁,汉族,慈利县人,住(略)。

被告张某界楚霸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杜某甲、田某、韩某、沈某、龚某、郑某、杜某乙、张某九原告与被告张某界楚霸特种水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等九人于2011年10月13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等人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杜某甲、田某、韩某、沈某、龚某、郑某、杜某乙、张某等九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原告向某、杜某甲、田某、韩某、沈某、龚某、郑某、杜某乙、张某等九原告连带负担。

审判员徐年武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舒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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