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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某诉张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号。

被告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09年11月16日18时00分许,被告张X驾驶牌号为X的轿车在北园路X号处行驶时,同原告石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本人受伤的一般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本院在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X应于2010年2月9日前赔偿原告石X医疗费2386.32元、交通费50元、误工费667.68元、物品损失费1396元,共计人民币45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免于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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