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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文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新协议双方并未约定管辖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辽宁省调兵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3月3日签订“钢板仓联合加工协议”,该协议第九条约定“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2008年7月4日双方又签订“钢板仓质量问题处理协议”。该协议主要是解决前协议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前协议的继续,故原审裁定驳回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某拴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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