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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

被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成某给付原告周某x元,被告成某自愿在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刘佳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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