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
被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
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诉被告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被告成某给付原告周某x元,被告成某自愿在2010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周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人民陪审员刘佳燕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