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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乙,男。

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审判员陈桂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29日在桂阳县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下女儿朱某月。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以致于婚后两人时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0年下半年原告因与被告感情破裂而回娘家独自生活,自此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为此,特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被告抚养。被告朱某乙辩称:被告与原告感情已经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朱某月被告朱某乙自愿独自抚养至其独立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行选择;

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朱某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桂东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何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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