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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与梁某、第三人戴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

被告梁某

第三人戴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第三人戴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郴州步步高商场帐户上戴某乙名下的款项x.30元。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郴州步步高商场帐户上戴某乙名下的款项x.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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