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
被告梁某
第三人戴某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梁某、第三人戴某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郴州步步高商场帐户上戴某乙名下的款项x.30元。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郴州步步高商场帐户上戴某乙名下的款项x.3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忠民
代理审判员刘梦
代理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