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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侯某、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

被告侯某

被告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被告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国兴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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