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
被告侯某
被告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侯某、被告郴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国兴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