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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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