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
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x(PTE)LTD]。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被告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严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为与被告太平船务有限公司[x(PTE)LTD]、被告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3月24日前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5,970美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1.7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880.8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就涉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各方当事人于2010年3月1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张雯
书记员计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