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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X诉被告罗XX、株洲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冯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株洲人。住株洲市。

委托代理人申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和某、代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收执行款项等全部程序实体权利。

被告罗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益阳人。住益阳市。

被告株洲X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X区XXX。

法定代表人廖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和某,达成和某协议,代为上诉、申请执行、接受执行款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诉被告罗XX、株洲XXX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X依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某、冻结被告罗XX、株洲XXX有限公司(略)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冯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罗XX、株洲XXX有限公司财产(略)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陈小兵

审判员王丹

人民陪审员袁许兰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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