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告象山东和航运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
被告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象山东和航运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和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对本案相关事实作进一步调查为由,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对本案相关事实尚需作进一步调查,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有限公司、被告象山东和航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南安市延平海运有限公司和被告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82.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军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琼
书记员陈赐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