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男,×年×月×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为由,希望等被告回家后再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谢晓红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超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