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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张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巩义市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郅应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于2005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睿,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被告与他人产生婚外情,经常不回家,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昆明打工时相识,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睿,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1月8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只要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起诉离婚,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王某强

人民陪审员赵郑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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