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巩义市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郅应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于2005年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睿,2008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10月被告与他人产生婚外情,经常不回家,对孩子不尽抚养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张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昆明打工时相识,随后即开始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王某睿,现随原告生活。2008年1月8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遂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女,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只要正确对待,妥善处理,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起诉离婚,未向本院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建普
人民陪审员王某强
人民陪审员赵郑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