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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王某、何某乙、耿某窝藏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女,生于1970年2月21。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英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耿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某甲、王某、何某乙、耿某犯窝藏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0)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某甲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何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耿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被告人何某甲不服,以其窝藏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帮助儿子逃匿的故意、即使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情节严重,原判量刑重;被告人何某乙不服,以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分,原判量刑重等为由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城县人民法院(2010)襄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高东安

代理审判员张靖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利耸(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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