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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与被告株洲X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龚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广西桂林市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调解、和解等。

被告株洲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XX与被告株洲X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XX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邓XX承担。

审判长刘祥宇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人民陪审员陶建国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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