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45岁,汉族,卢氏县东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审)宁某。
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望某。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宁某、原审被告望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李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甲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甲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