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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宁某、原审被告望某债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45岁,汉族,卢氏县东明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审)宁某。

委托代理人武世伟,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望某。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宁某、原审被告望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0)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李某甲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周英武

审判员李某甲敏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甲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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