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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5年生。2009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回族分局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顺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朝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豫x三轮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区X国道543公里处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谷XX相撞,谷XX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开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谷XX不负该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某某供述;证人谷X、张XX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之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付素芹

二O一O年元月五日书记员:王雯雯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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