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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诉被告陈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曾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委托代理人易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告冯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诉被告陈XX、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冯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XX撤回对被告冯XX的起诉。

审判员刘祥宇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谢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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