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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xx号。

被告:x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炎陵县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1年9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x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龙恋娇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王飞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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