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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乙、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

被告张某乙,男。

被告姚某,女。

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依法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张某乙、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以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撤回本案起诉,于201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胡国平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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