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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杨某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后收取4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曾铮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吴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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