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
被告杨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杨某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4月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后收取4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助理审判员曾铮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吴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