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原告尹XX、朱某与原审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审原告尹XX,男,住株洲县X镇。

原审原告朱某,女,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张XX,男,住址不详。

委托代理人蒋XX,女,住长沙市X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参与开庭,签收法律文书,提出上诉等。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尹XX、朱某与原审被告张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审被告张XX出国未回,其委托代理人蒋XX住院,无法按期出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唐玉华

审判员唐晋晖

审判员刘晋强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尹宏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