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某,男,66岁。
被告胡某。
被告王某戊。
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1994年11月5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推脱不予归还。被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戊系夫妻关系,胡某所借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不能提供被告胡某、王某戊的身份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某、王某戊的身份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白鸽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席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