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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与胡某、王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某,男,66岁。

被告胡某。

被告王某戊。

原告程某与被告胡某、王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某诉称,1994年11月5日,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推脱不予归还。被告胡某与被告王某戊系夫妻关系,胡某所借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不能提供被告胡某、王某戊的身份情况,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胡某、王某戊的身份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昌晓艳

审判员刘慧敏

审判员白鸽

二0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席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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