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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2003)芦法执字第40号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

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株洲五金交电化工总公司(2003)芦法执字第X号货款纠纷一案,因非法定因素的影响,致使不能正常执结,申请执行人请求提级执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本院决定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年9月11日作出的(2002)株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本院执行。

芦淞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彭德华

审判员高辉雄

审判员刘建胜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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