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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丁诉张某丁、邬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丁,男,汉族,高中文化。

委托代理人黄XX,男,汉族,郴州市X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系郴州市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男,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邬XX,男,汉族,工程承包个体户。

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丁诉被告张某丁、邬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2010年4月23日前,被告陈XX、邬XX给付原告张某丁工程款x元。

二、在2010年5月23日前,被告陈XX、邬XX给付原告张某丁工程款x.70元。

三、本案诉讼费917元,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张某丁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助理审判员刘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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