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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系张某乙之父)。

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继全,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乙财产损失1000元。

二、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2009年9月15日之前支付给被上诉人张某乙财产损失1238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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