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
被告张某丁,男。
委托代理人廉道忠(特别授权),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资格证书证号:湘司律证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丁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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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余连兴
人民陪审员杨清章
二0一0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