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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x,女。

被告彭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与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x负担。

审判员陈艳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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