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1。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被执行人潘某,男,1985年5月16生,苗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居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潘某、吴某违法生育一案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靖计生征字(2010)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潘某、吴某已于2010年1月20日在广东私人诊所生育第壹个孩子,属非婚生育壹孩性质的违法生育,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