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略),汉族,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以被告唐某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潘